八部门联合发文 医疗美容相关行政处罚将向社会公示 DATE: 2024-11-01 09:32:59
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8日了解到,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发文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医疗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美容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相关行政医美机构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处罚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公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部门
《通知》明确,联合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发文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美容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不具备法定条件,处罚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通知还规范了医疗美容广告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此外,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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