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酒业公司无证生产白酒被罚千万元 浙江发布2021年六大典型案例 DATE: 2024-11-01 09:26:27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3月2日,西山型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上对外发布了2021年六大典型案例。酒业江有针对性地公开曝光,公司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无证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生产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白酒被罚布年知敬畏、千万守规矩,大典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西山型案
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酒业江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无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生产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白酒被罚布年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千万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先后在“99医院库”网站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一级医院公立;别名: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杭州华实医院医院简介: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37号,创建于2017年,该医院属于专科医院,现有1个科室,特色科室为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系私立医院,并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同时,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正规吗,在线解答疾病问题……在线医生提醒,在线1对1咨询”等内容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聊天咨询软件页面,便于诊疗需求者进行下一步的咨询。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向公众展现其提供性病等疾病诊疗活动的内容。当事人在“99医院库”网站和“百度”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充装超期气瓶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只,罚没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查,2017年7月当事人分两次在余姚市某加工厂内加装了5只气瓶。自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槽罐车对上述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累计88.63吨,货值42.42万元,违法所得7468.74元。上述气瓶在使用期间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属于超期未检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案进行调查时,按进货渠道溯源确定其供应商为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陆续从西班牙购进火腿2491只,在其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要求西班牙经销商一并提供相关图形标识包装盒,与火腿分开报关。报关放行后,当事人擅自在其从西班牙购进的300只火腿上使用“JAMON CAPA NEGRA”“CONSORCIO DE JABUGO”等字样和“”图形标志的标签标识、包装盒,并按每只18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55.5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火腿标签和包装盒上标注的“图形标志未经注册,且擅自备注“”标志,同时,在“”图形标志中突出使用的“JAMON CAPA NEGRA”字样,与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的第G994069号“CAPA NEGRA”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机关查处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抗炎药“双氯芬酸纳”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1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效果。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开展进一步追溯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进行代理销售,陈某某的“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罗某某提供,为罗某某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至此,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被全部查获,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
“双氯芬酸钠”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属于处方药,临床上应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多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前期,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蹲守跟踪,发现一运输车辆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运输车辆则先后进出2个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个基地并未装卸货,而且途中经常变换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经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执法人员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3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抓获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